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7號
MLDV,111,除,27,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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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貴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 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1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70 0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000000-0 普通股 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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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