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欽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68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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