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74號
MLDV,111,補,674,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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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吳永文

吳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双興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双興、吳石順吳盛全吳喜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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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