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張昌榮
張東發
張茗富
張國珍
張豐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