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啟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隆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