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賴德祥
法定代理人 賴金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鋒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載:「被告應依契約繳納土地租賃
租金及滯納金。或原狀歸還土地」。則原告欲請求每一被告
應給付之土地租金及滯納金數額,或歸還之土地坐落地段地
號,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賴鋒昌、賴廷光、賴良榮、張金鳳、賴善弘、賴秋桂、
賴金榮、周芬翠、胡國榮、徐賢書、廖美鳳、陳德欽、張永
富、張裕河、賴廷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