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寶靈宮
法定代理人 李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清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清波、張木村、鄭丁發、鄭聖弘、鄭連妹、鄭宏謀、
鄭宏權、鄭麗雲、鄭麗淑、鄭麗春、鄭宇珊、鄭景躍、鄭亘
紋、鄭福銓、鄭業勳、鄭安修、鄭惠馨、鄭金城、鄭錦爐、
鄭兆鈞、鄭紹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
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