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4號
MLDV,111,補,624,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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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寶靈宮

法定代理人 李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清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清波、張木村鄭丁發鄭聖弘鄭連妹鄭宏謀
鄭宏權鄭麗雲鄭麗淑鄭麗春鄭宇珊鄭景躍、鄭亘
紋、鄭福銓、鄭業勳鄭安修鄭惠馨鄭金城鄭錦爐、
鄭兆鈞鄭紹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
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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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