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林雪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櫻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經查原告並無所請求分割土地即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提出聲明請求分割上
開土地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如欲代位被告張陳櫻桃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更正聲明並補
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張陳櫻桃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㈡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㈢被告張陳櫻桃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