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4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菊(即盧淵海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盧淵海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
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
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