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388號
MLDV,111,苗小,388,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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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蘇秋慧
被 告 邱芊穆邱芙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39元,及其中33,823 元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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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