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356號
MLDV,111,苗小,35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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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 告 陳姿妤即陳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1 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27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至民國96年5月10日為止,被告已累計55,327元消費款未付,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應收帳款明細表在卷為憑,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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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