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林水坤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饒忠山
法定代理人 饒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對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1號駁回再審之訴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服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85 條第1 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 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經核前開規定係不服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之救濟程序,如非受 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即無適用之餘地。而系爭裁 定係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行合議審判之法院所作成,並非由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1 人所為之裁定,當無民事訴訟法第48 5 條第1 項但書之適用。異議人依前開規定對系爭裁定提出 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