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3號
MLDV,111,消債清,3,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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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智隆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彭培洵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甲○○於110年10月1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二、債務人甲○○自111年5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 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 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 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 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 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除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 案: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 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1、2項、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 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25號卷宗核閱可知:
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25號進行更生程序,聲請人於110年10月1日提出更生 方案,主張其打零工收入,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6,0 00元,更生方案清償年限6年分72期,每月清償1,000元,清 償總金額7萬2,000元,清償成數2.64%【110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25號卷(下稱執消債更卷)第339至343頁】,經司法事 務官公告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執消債更卷第349頁), 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 同意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執消債更卷第375至403頁),是聲 請人所提更生方案顯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 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因聲請人主張之打零工收入,除其 中1萬8,000元有經穎川興業社提出證明之外(執消債更卷第 225頁函文與第227頁工作證明書),其餘聲請人主張之8,00 0元打零工收入則無任何證明,本院司法事務官乃認定聲請 人之收入僅有1萬8,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萬5,5 00元後,其更生方案顯無法履行,而簽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
㈡嗣本院函請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本院是否不認可聲請人所提更 生方案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表示意見,聲請人雖於111年4月 15日具狀表示願意將每月必要支出降為2萬5,000元【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3號卷(下稱消債清卷)第45至51頁】,惟聲 請人之收入必須支應自己及2名未成年子女(有配偶共同扶 養)之必要生活費用,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規定, 以110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3,288元之1.2倍 1萬5,946元計算,每月須支出3萬1,892元【計算式15,946元 +15,946元×扶養權利人2人÷扶養義務人2人=31,892元】,故 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萬5,000元,尚屬可採,而聲 請人僅就任職穎川興業社之1萬8,000元可提出收入證明,其 餘8,000元則無法提出任何證明,於本院111年5月3日調查程 序更自承: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現在工作比較沒有,沒有 辦法每個月8,000元,平均1個月大概2、3次,每次扣掉自己 的早、午餐大概只有800元,因為收入1,000元,但午餐要自



理,我之前沒有學一技之長,現在將近40歲,要學有困難, 最近疫情收入不好(消債清卷第107至108頁),而聲請人名 下財產僅有苗栗縣南龍區漁會存款540元(110年度消債更字 第17號卷第229頁存摺)及保單解約金2,243元(執消債更卷 第229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但消債清卷第29 頁同公司函文函覆本院聲請人保單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故聲 請人保單究有無解約金可領取尚非無疑),是聲請人目前已 無法支應個人及所扶養2名子女之生活開銷,其所提更生方 案顯無履行之可能,屬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法院 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聲請人於110年10月1日所提更 生方案應不予認可,並依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同時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㈢聲請人名下僅有前述存款及保單解約金,並無其他財產,顯 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並無清算之實益,本院爰依消債 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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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