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0號
MLDV,111,消債更,2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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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之 聲請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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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