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6號
MLDV,111,家聲,6,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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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關 係 人 林玉彩

陳建名

陳建忠

陳月英

林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海廣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海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海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對聲請人尚有債務未清償。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 109年1月14日死亡,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 英、林禕語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即繼承人,未辦理拋棄 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 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債權 憑證為證,查閱無誤,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關 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為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為被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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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