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2號
MLDV,111,司拍,52,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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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平溪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2月27日將其所有 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與 原債權人張銘坤,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張銘坤現在及將來 所負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 支、墊款、保證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辦妥抵押權 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於97年起向原債權人張銘坤借款,共 積欠81萬元。詎料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又原債權人張銘坤已 於104年2月23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其抵押權,並辦理分割 繼承抵押權登記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死亡,已喪失當 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313 10451.95 1/4 2 苗栗縣 通霄鎮 316 7073.93 1/4 3 苗栗縣 通霄鎮 317 446.14 1/4 4 苗栗縣 通霄鎮 318 291.61 1/4 5 苗栗縣 通霄鎮 319 970.72 1/4 6 苗栗縣 通霄鎮 321 1643.72 1/4 7 苗栗縣 通霄鎮 322 1010.09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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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