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9號
MLDV,111,司拍,29,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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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温志明


相 對 人 鍾雪

洪鍾日妹

鍾招妹


鍾沛慈鍾瑞



鍾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所負之債務,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 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8年6月2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20萬元, 並約定清償日為108年9月26日。詎借款人未依約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借據、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11年3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其陳報稱相對人鍾玉妹已償還系爭借款完畢,惟聲請人亦具 狀陳稱債務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解決。 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 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 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觀音 617-4 233.26 全部 所有權人鍾鍾雪平、洪鍾日妹鍾招妹鍾沛慈鍾瑞思、鍾玉妹權利範圍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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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