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育君即謝麗惠
謝其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91元,及自民國111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育君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私立育民工家
時,邀同謝其丞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7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109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2月01日起
,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39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