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68號
MLDV,111,司促,3068,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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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徐展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徐展英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33元 徐展英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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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