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金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4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金森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5月16日止累計99,485元正未給付,其中99,485元為本
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485元 彭金森 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