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債 權 人 劍橋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光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邱光華之戶籍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債權人提 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