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77號
MLDV,111,司促,2777,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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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江羅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39,186元,及其中34,614元自民國96年11月16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2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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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