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82號
MLDV,111,司促,2682,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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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佳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5月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 知已於111年5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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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