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74號
MLDV,111,司促,2574,2022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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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長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長原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本 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 支付命令之送達顯應向外國為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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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