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黃國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OLA NOLDAN GUITANG 諾丹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 文,此為聲請或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應定期 先命補正,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未經債權人簽名或用印,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 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具用印之聲請狀,該項通知業於111年 3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