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梁家瑋
梁雅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張哲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被告張哲瑋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原告訴訟代理人漏未對其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此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