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剩餘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36號
MLDV,110,訴,436,20220518,4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蓮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鍾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
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