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4號
MLDV,108,重訴,44,2022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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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世孟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曾楹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羅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
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至5抵押權設定明細欄關於「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 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至5抵押權設定 明細欄中,關於「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之記載,均為「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誤寫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 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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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