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351號
MLDM,111,苗簡,351,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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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柳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2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柳梅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 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竊 取他人財物,對告訴人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兼衡其前有竊 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再次違犯本案,足見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竊得財物之價值與現況,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給付賠償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 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 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上述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及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 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 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 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 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 沒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並非犯罪行為人有與



被害人成立民事上和解及履行完畢,即不問犯罪所得是否全 數實際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惟於判決確定後 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倘被害人就此有全部或一部實際受償 之情形,自得計算、扣除(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之物,雖屬其犯罪所得,然被 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解書 、總損失明細、統一發票在卷可證,業如前述,是就被告就 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㈠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㈡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㈢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㈣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欄㈤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欄㈥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欄㈦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欄㈧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欄㈨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欄㈩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犯罪事實欄 吳柳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47號
  被   告 吳柳梅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柳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 列時間,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大潤發賣場頭份店為下列 竊盜犯行,共計竊得財物價值新臺幣38,626元(下同): ㈠於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許至同日時41分止,徒手竊取北 大西洋鮭魚點心棒3袋、威比貓肉泥-鮪魚雞肉牛奶2罐、一 番鮮貓罐2罐、偉嘉貓食濕糧2罐、鮮凍大干貝2袋、冷藏豬 肉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㈡於110年11月7日上午8時55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18分止,徒手 竊取純棉媽媽褲2件、魚飼料1瓶、寒天肉泥1罐、一番鮮貓 罐3罐、冷凍大干貝1袋、帶殼鮑魚25顆、精選特大白蝦1袋 、冷藏肉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㈢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7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10分止,徒 手竊取孔雀魚燈科飼料1瓶、貓皇族滿足罐3罐、威比貓肉泥 2罐、精選特級大白蝦1袋、土雞骨腿切塊1盒、脆皮炸骨腿4 支,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㈣於110年11月19日上午9時23分許至同日時34分止,徒手竊取 增豔薄片飼料1瓶、大西洋鮭魚點心棒2袋、咪歐啾咪棒3袋 、一番鮮貓罐3罐、烹大師調味料1包、香炸柳葉魚1袋、薄 粉炸骨腿4支,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㈤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47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7分止,徒手 竊取水質穩定劑1瓶、燈科魚3合1飼料1瓶、日本CIAO肉泥2 罐、北大西洋鮭魚點心棒2袋、花藝擺飾3個、鮮凍大干貝1 袋、冷藏雞肉1盒、安格斯無骨小排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 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㈥110年11月28日上午9時29分許至同日時50分止,徒手竊取現 代化毛膏1瓶、花器擺飾2個、北大西洋鮭魚點心棒2袋、增 豔薄片飼料1袋、牙周適護齦1組、綜合堅果1罐、金莎巧克 力1盒、娘惹醬料包1包,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 去。
㈦於110年12月3日下午3時52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10分止,徒手 竊取北大西洋鮭魚點心棒4袋、紐健士喵糧1袋、金莎巧克力 1盒、冷藏豬肉1盒、帶殼鮑魚39顆、精選特級大白蝦1袋, 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㈧於110年12月5日中午12時24分許至同日時37分止,徒手竊取 增豔魚飼料1罐、換水專用劑1罐、吊掛盆栽1個、HT發熱衣1 件、金莎巧克力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




㈨於110年12月8日晚間7時6分許至同日時16分止,徒手竊取kom 簡約便當餐袋1個、草蝦1袋、白鯧1袋、黑巧克力1盒,並將 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㈩於110年12月11日上午8時47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止,徒手竊取 白蘭洗衣粉1袋、威比貓肉泥1罐、黑巧克力1盒、特選大白 蝦1袋、冷藏豬肉1盒、香吉士5顆,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 內得手後離去。
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29分許至同日時42分止,徒手竊取 悠遊過濾棉1袋、北大西洋鮭魚點心棒3袋、扭力活葡萄糖胺 1瓶、小磨坊調味料2罐、味好美調味料1罐、大比目魚切片3 片、現流透抽4隻,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於110年12月19日上午8時9分許至同日時31分止,徒手竊取仙 境奇緣換水專用劑1瓶、貓餡餅香誘鮪口味1袋、北大西洋鮭 魚點心棒2袋、萬歲牌腰果1包、萬歲牌杏仁果1包、瑞士蓮巧克力4盒、南美白蝦1袋、牛奶饅頭4顆、巴西麻糬5 顆、黃秋葵1盒、智利櫻桃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 手後離去。
於110年12月25日下午1時17分許至同日時35分止,徒手竊取 特福不沾炒鍋1個、寵物止滑碗1個、現流蝦仁1袋,並將上 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於110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至同日時46分止,徒手竊取 仙境奇緣吸管1包、貓餡餅海鮮百匯口味1罐、超軟雞肉塊 1盒、嚴選優良鮭魚切片1袋、冰鮮鯛魚片1袋、日本山藥1支 、大湖1號草莓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於110年12月31日上午10時9分許至同日時22分止,徒手竊取A SD不沾平煎鍋1個、北大西洋鮭魚點心棒3袋、精選特大白蝦 1袋、大湖2號草莓1盒,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 去。
於111年1月7日上午8時15分許至同日時33分止,徒手竊取寵 物食品歐妮系列1盒、貓餡餅香誘鮮鮪口味2罐、貓餡餅海 鮮百匯口味1罐、精選特大白蝦1袋、活凍大透抽2隻、冷藏 豬肉片1盒、熟食滷牛肚絲2盒、明治CACA黑巧克力2包,並 將上開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於111年1月9日上午8時50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3分止,徒手竊 取寵物食品肉丁雞肉棒1袋、YS貓咪鮭魚風味薄荷餅1袋、精 選特大白蝦1袋、冷藏豬肉片1盒、智利櫻桃1盒,並將上開 物品放入包包內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柳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胡國春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 1、全部之犯罪事實。 2、本件已經和解,同意原諒被告之事實。 3 總損失明細表、詹盛松會員資料、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和解書 證明本件已經和解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柳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17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另被告已賠償告訴人8萬元,此業據告訴代理人胡國春於 偵訊中陳述明確,並有和解書1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 定,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明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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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