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66號
MLDM,111,簡附民,6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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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陳書宏

被 告 王崇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 年度苗金簡字第8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崇瑋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87號判決,而原告 陳書宏係於111年5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 稽;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 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於法 不合。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該刑事案件 如經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告仍可於該刑事案件繫屬第 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5條第1項、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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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