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192、1254、16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
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92、1254、161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1192、1254、1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 合計1.1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卷第90頁);扣案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結果確呈甲基 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彭國峯涉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考(見110年 度毒偵字第1192號卷第50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海 洛因6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4.24公克),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110年 度毒偵字第1254號卷二第132至133頁);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15.93公 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188號鑑 驗書1紙附卷可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卷二第118至1 19頁);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海洛因3包,經鑑驗結果確 呈嗎啡、海洛因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林志宏
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考(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卷第93頁);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450公 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200091號鑑 驗書1紙附卷可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卷第57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 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 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 整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 110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 110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3 海洛因 6包(含包裝袋) 11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11包(含包裝袋) 11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 5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 110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110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