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1年度,8號
MLDM,111,原簡附民,8,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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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賴函婷



被 告 李家浩




謝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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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