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莊弼堯
被 告 陳文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一案,經本 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2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1年5月 10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