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錦樟
代 理 人 林敏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10年6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度司催 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9月23日公告在 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 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支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美崙分社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110年6月3日 229,946元 DA0000000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