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2號
HLDV,111,除,12,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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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秀娟
代 理 人 趙瑞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10年9至12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20 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支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民 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1 黃秀娟健安藥局 花蓮市農會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3,085元 FA0000000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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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