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8號
HLDV,111,補,13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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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唯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被 告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昭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2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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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