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2號
HLDV,111,補,132,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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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蔡家翼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江坤霖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江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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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