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1號
HLDV,111,補,131,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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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號
再審原告 陳正育
劉孟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再審被告 朱婉萍(原名朱夏梅)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
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
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
旨)。查本件再審原告就前開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按前訴
訟程序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30元(以執行
標的物價值計算),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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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