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3號
HLDV,111,補,123,202205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靜宜
訴訟代理人 徐一夫律師
被 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被 告 王軍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
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
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屬上開規定所稱「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奕捷建設有限公司、白
憲宗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白憲宗王軍翔應連帶給付7,000,000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
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7,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0,3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1/1頁


參考資料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