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2號
HLDV,111,補,122,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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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張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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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