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1號
HLDV,111,補,121,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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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林能
被 告 黃秀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求償內容」欄(指應受判決聲明事項)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交易過程中所產生之
費用(代書費、服務費等)約150,000元,本件因財產權而
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對造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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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