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9號
HLDV,111,補,119,2022051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被 告 劉正義
王秀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0,915元、600,497元及其遲延利
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
為1,721,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按對造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