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6號
HLDV,111,補,116,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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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劉語喬
被 告 蘇浩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0,000元
(依臺灣銀行該日現金匯率賣出收盤價為新臺幣595,600元)及
其遲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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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