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連帶債務分擔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4號
HLDV,111,補,114,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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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楊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原告主張其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需賠 償台電公司26萬餘元,委請家人向本院執行處繳納賠償金額 時,卻遭拒絕(理由為需連同共同被告部分一起繳納),要 經法院裁判分割方可繳納,請求責任賠償分割等語。依其書 狀內容尚無從具體特定請求之標的(確認分擔額之具體比例 如何),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並據以核 徵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二、此外,上開判決業經確定,主文為「被告(即王義均、楊震 )應連帶給付原告台電公司786,969元及自109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被告王 義均部分得假執行;被告楊震部分,原告以262,000元為被 告楊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而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且所 稱「262,000元」為台電公司在判決確定前得假執行之擔保 金,非應賠償之金額,原告主張判決伊賠償台電公司26萬餘 元,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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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