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余文儀(即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下稱門諾基金會)之董事長,門諾基金會於民國 86年5月16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並於86年6月14日聲請本院 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137頁第137 號)。因門諾基金會已於111年3月24日召開第9屆第4次董事 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門諾基金會董事長,門諾基金會業經董事 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等情,業據其提出門諾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 1年3月24日召開之第9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 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5日衛授家字 第1110004661號函為證,堪可信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 更捐助章程第7條,其內容係關於董事性質之認定,經核係 就門諾基金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所為之變更,且與門 諾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 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修正 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