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呂錦
黃鈺婷
前列呂錦、黃鈺婷共同
相 對 人 鄭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鄭國平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國平於民國109年1月20日,簽 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並 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 權,擔保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09年4月19日,經登 記在案。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等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心段 380 空白 空白 99 1分之1 鄭國平(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700 花蓮市○○街00巷00號 民心段380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6.52 二層58.81 三層58.81 四層36.35 屋頂突出物25.84 236.33 陽台 20.97 平方公尺 全部 鄭國平(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