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11年度,112號
HLDV,111,司小調,112,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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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盈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民國111年5月6日下午2時調解期日,相對人未到院接 受調解,聲請人表示請求逕行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 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 ,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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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