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0號
HLDV,111,司催,30,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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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康詠勝即翔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喬權建設有限公司 花蓮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 111年2月20日 525,000元 R0000000 513-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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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