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潘孟榛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秀姝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訴訟
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付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一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前 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 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 ,續行訴訟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與原告為祖孫關係,情誼至親且關係密切。被告 主張原告父親廖益章生前欠款,取得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裁定)後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由原告繼承),原告 則否認有該欠款,訴請撤銷執行程序等。本院審酌兩造身分 關係及前述主張,認為本件屬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三、因兩造間另有其他爭議,現由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中(已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進行調解),基於訴訟 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原則,經徵詢兩造意見並獲致同意,爰 依首開規定,移付調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