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賴育廷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吳潘志傑
陳世閔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賴育廷於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被告吳潘志傑、 陳世閔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瀅